最高法指导案例五十六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法指导案例五十六号:本案例主要涉及民事诉讼中管辖的相关问题,旨在明确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同时,通过与公报案例的对比分析,学习执行管辖异议与诉讼管辖异议在实务中的不同裁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