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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六十四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节课讲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法指导案例六十四号(上)
课件时长: 32 分钟
主讲:最高法指导案例
最高法指导案例六十四号(下)
课件时长: 17 分钟
主讲:最高法指导案例